记得在1999年以前,我国的临床用血管理比较混乱,尤其是县以下的一些医院,门前经常可以看到成群结队的农村人在卖血,对这些供血人的乙肝、丙肝、艾滋病、梅毒的筛查也不严密,因此导致了个别医院患者输血后感染艾滋病、丙肝、乙肝等事件,在媒体曝光也不乏五、六件吧,令人触目惊心。还有血液透析引发的丙肝也有报道,不仅给医院带来了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同时也给受害者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及对家人的伤害。
列举以下实例,令人痛心、思考和警戒。
例一:武汉市江夏区湖泗镇38岁的张凯(化名)感染艾滋病,其证据确认很无辜——起因于12年前一次车祸中受伤,被就近送往位于大冶金牛镇的大冶市二医院救治,输血感染。发现很偶然,如果不是2009年9月15日的一次抽血检测意外发现,他可能至今都不知道自己患有艾滋病。1997年3月28日,他驾驶的小货车翻车,头部受伤严重,被送往大冶市二医院住院救治,多次输血。
伤愈出院后,他身体变得虚弱,肺炎、感冒、结核病等疾病轮番袭击他,前后花去7万多元医疗费,总是治不断根。2009年9月11日,他突然咳嗽、胸闷并昏迷,经武汉市医疗救治中心抢救,被诊断为严重肺部感染。医生获悉他曾在大冶市二医院输过血,血检结果确诊其患有艾滋病。这个意外消息让张凯头皮发麻,生不如死;妻子当场瘫倒在地。万幸的是,张妻与15岁的儿子经检测排除感染。
大冶市二院副院长徐春阳说,这么多病人在医院感染艾滋病,与该院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向患者输入不洁血液有关。上世纪90年代,该院使用的血液一部分由大冶市血站供应,质量有保证;另外一部分血源则由该院自行向卖血者采集,金牛镇有几名农民常年向他们医院供血。这几名农民中有四五人曾前往河南卖血,染上了艾滋病回家后,继续向他们医院供血。该院医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这些携带有艾滋病毒的血液输入到前往该院接受手术的患者体内。其中1996年到1997年在他们医院做手术时接受过输血的患者中,80余人感染了艾滋病,还有人将艾滋病传给了妻子或孩子,总人数近百人,主要分布在金牛镇及周边。徐春阳介绍,该院已借款800多万,用于一次性赔偿患者。
例二:2004年9月,北安建设农场职工医院爆出了国内输血感染艾滋病又一大案。
令人震惊的是,该院多年来一直进行着非法采供血活动,经常到医院卖血的3个“血鬼”中,竟有两人患有艾滋病!当地有多名病人因在该院输血被感染上艾滋病,有的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传染给了配偶和孩子。在这19名不幸的感染者中,已有1人发病死亡。
思考与点评:管理者的不负责任,医生们的麻木,一方面给患者带来无尽的痛苦或死亡,另一方面给医院带来较大社会影响、经济损失、法律责任。这个损失用钱是无法估量的,这个法律责任的代价也是巨大的。1999年我国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临床用血管理办法》,指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给。医疗机构开展的患者自身储血、自体输血除外。并禁止卖血的事件发生,全民开始无偿献血,使输血后感染艾滋病、乙肝、丙肝事件大为减少。当然了输血是有一定风险的,比如说献血者如果感染了艾滋病、乙肝、丙肝等,是有窗口期的,输入了在窗口期感染的血液这是避免不了感染的。
当然了也有一些医院的管理者,至国家的管理与法规于不顾,善自主张,疏于管理,酿成大祸,其法律责任不容推脱。(zui)关键的还是那些受害者,我们为他们而痛心和难过。期望我国的医院管理者,都能是既懂法律法规又懂医院感染管理的头脑清醒者,都能严格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办事,也期望医生们警觉起来,减少麻木及与己无关的思想,多学点法律法规和医院感染管理知识,杜绝诊疗过程中的漏洞,如果每个医生都把责任看做大于天、都不发生环节疏漏的话,定会提醒和避免类似痛心事件的发生。
例三:关于安庆市血透感染丙肝事件,宜城医院是安庆(zui)早设立血透室的医院,有着22年的血透临床经验,其血透科系安庆市临床重点学科,宜城医院初步认定的15例院内感染丙肝患者,被感染丙肝时间分散在不同的时间段,(zui)早要追溯到2004年。
被感染时间分别为,2004年新发丙肝1例,2007年新发丙肝3例,2008年发现6例,(1例是2003年12月开始透析,1例是2004年6月开始透析,4例是2007年开始透析),2009年新发丙肝5例,而这15例丙肝患者中有部分人存在在其他医院透析和输血的经历。另外,记者还了解到,这15例院内感染丙肝患者,(zui)长的血透时间达到了13年。
思考与点评:仅举血液透析致医源性感染这一个例子,究其原因:
其一、暴露了院内感染管理存在着巨大的漏洞和疏忽,对丙肝筛查不严密;
其二、暴露了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没有按照规章制度管理而导致的不良后果;
其三、没有严格执行消毒管理制度和监测制度,消毒是否达到标准?
其四、因一套管路价格昂贵,按规定一个患者自用一套管路,用后消毒再复用,不能与他人混用,是否有混用之现象?如果是一管一用一销毁就更加可靠。
其五、是否对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及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患者血透时实行专区、专机隔离治疗。
2010年3月卫生部出台了《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中指出:为规范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管理工作,提高血液透析治疗水平,有效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透析导致的医源性感染,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其中:
第三十四条规定 : 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及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患者应当分别在各自隔离透析治疗间或者隔离透析治疗区进行专机血液透析,治疗间或者治疗区、血液透析机相互不能混用。
第三十五条规定 : 血液透析室应当严格按照血液透析器复用的有关操作规范,对可重复使用的透析器进行复用。
以上《规范》严密了血透管理制度和消毒隔离制度,并对乙肝、丙肝、艾滋病毒感染者及梅毒感染者实行专区、专机、专管路治疗的明确规定,如果所有的医疗机构都能遵守《规范》的化,定会杜绝血透医源性感染的源头。
燕达医院感染医学科 主任医师 李艳杰